各部门: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财行〔2015〕31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淄职院政办字〔2015〕1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赴省内17市“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其中:济南等11市住宿费标准提高到380元,莱芜等6市住宿费标准提高到36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1)。
三、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各级别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附件:1.淄博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淄博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财务处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