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被称之为新版个人所得税改革亮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同步出台,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1.标准有所提高。比如大病医疗的扣除限额从原来的6万元/年提高到8万元/年;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中,前两类主要城市的标准,从原来的1200元/月和1000元/月,分别提高到了1500元/月和1100元/月。
2.拓展了抵扣范围,允许家人代为抵扣。包括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扣,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限定了期限。如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等。
4.明确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认定标准。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