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部门教工报销差旅费,其中住宿费发票上发票章盖的不清楚,旁边补盖一个,未予以报销。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加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此种情况,发票必须重新换开。
案例二、某系教工报销差旅费,差旅费报销单及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姓名一栏写“某主任、某科长”,未予以报销。
解析:报销人姓名一列不应填写职务,应填写报销人全名。
案例三、某部门承接外单位人员培训,人员签到表打钩没有签名,是否可以?
解析:签到表为统计外单位培训人员实际报到数的重要依据,也是核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的主要依据,必须由培训人员本人亲自签名。
案例四、某部门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为4月15-17日,出差审批单申报日期为4月20日是否可以?
解析: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二十六条,各部门人员外出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并作为事前借款及事后报销的凭证之一,无出差审批单一律不予报销。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所以,申报日期必须为出差前。
案例五、某部门参加会议,由于工作原因取消参会,产生退票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未予以报销。
解析:只有退票费的单据需填写报销单据,并提供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的情况说明。
案例六、某部门咨询,前一阶段某公司给该部门一笔捐赠款,款项已转至学院账户并开票,为何通过财务网查系统查询不到这笔创收款项。
解析:部门从校外争取的技术服务费、培训费、捐赠等创收款项到账后,财务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给对方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并全额上缴财政,待财政按照年初部门预算将相关创收款项返还至学院后,财务处将按照学院《创收管理办法》将创收款项分配至相关部门经费项目中。目前财务处正在对5月份之前上缴的部门创收款项逐项分配至部门项目经费,相关部门可于近期通过财务网查系统查询创收分配情况。
案例七:某系院承接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组织学生参与培训各项工作,是否可行?
解析:根据《淄博市市直机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学生作为工作人员,数量也在控制范围之内,工作人员总数量不超标予以报销,超出人员不予报销。
案例八:临近毕业,有系院及学生询问个人学杂费欠费清缴事宜.
解析:1.查询欠费信息:系院可通过系院经费查询本系院学生欠费信息,学生本人可通过个人CRP系统的欠费信息栏目中查询本人缴费及欠费明细信息。
2.确定欠费金额:欠费信息中显示的金额,如为正数则属于学生欠费,学院需收缴;如为负数则属于应退学生费用,学院将退还学生学费到银行卡中。
3.相关费用的缴退:考虑到学生在外实习不能统一到校情况,财务处收费科将通过学费卡定期统一银行代扣的方式,扣缴欠费学生CRP中显示的欠费金额;对于应退学生的费用,近期财务处收费科进行统一结算,汇同有关CRP显示的退费数额退还回学生本人学费卡中,请相关学生静候及细心查询自己学费卡中金额变化。
如果学生对有关项目数据有疑问,可通过学费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证。如有金额出入可电话查询。联系电话:0533—2828079.
案例九:某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手续,应如何办理?
解析:1.若年初有该项目的经费预算,但未提报政府采购预算,可填写《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后一份报招标办,一份报财务管理科。
2.若该项目既未提报校内预算也未提报政府采购预算,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的同时,还应填写《淄博职业学院预算追加(调整)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在表中对应位置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管理科。
案例十:某系院在招标时提供的参数不具体,导致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与采购预期相差太大。
解析:因政府采购招标时,不能标注产品的品牌型号,所以性能参数的细化非常关键,如果提供的参数比较笼统,会造成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实际教学的需要,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只要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就符合中标程序的规定,因此在招标前细化参数对于供应商对应的产品非常关键。
案例十一: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套取科研经费会收到什么处理处罚?
解析: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的科研资金,除按规定交回外,单位应给予项目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罚,金额较大、性质严重的移交纪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发票报销有以下表现形式:
(1)用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从票贩子手里买来假车票、假住宿费、假餐费发票等,编造虚假业务,套取科研经费。
(2)发票虽然是真的,但发票内容是虚假业务。有些科研项目负责人为了套取科研经费,以购买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名义开具发票,实质是购买的超市、商场的购物卡等。
案例十二:虚列劳务费套取科研资金会受到什么处理处罚?
解析:通过虚列劳务费套取科研经费,除按规定缴回外,单位应给予项目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罚,金额较大、性质严重的移交纪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列劳务费有以下表现形式:
(1)虚列大量学生名单,以发放学生科研补助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2)虚列课题组人员,发放科研劳务费,通过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以劳务费的方式将科研经费套出;
(3)虚列校外专家,以咨询费等名义,转移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十三: 借科研协作名义挪用、套取科研经费会受到什么处理处罚?
解析:借用科研协作名义挪用、套取科研经费,科研单位对课题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将套取的资金全部收回原单位账内;金额较大的,将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借科研协作名义挪用、套取科研经费,大多都是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来套取科研经费。主要表现形式有:
(1)通过关联公司套取科研资金;
(2)以购买器材等的名义,将科研项目经费转移至自己或亲属控股的公司;
(3)向没有资质的单位重复委托试验,支付费用,转移科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