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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2019年01月01日 浏览次数 :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让广大教职工及时享受改革红利,现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采集

按照市财政局通知,自2019年1月起,学院财政统发工资中的个人所得税由原市财政代扣代缴改为学院代扣代缴,为做好此项工作,需采集学院全体在职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学院全体在职人员均须填写《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请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表格格式不得改动。个人填写并由部门汇总后务必于12月28日下午3:00前发至财务处李明洋、董彬彬邮箱。

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对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扣除之前规定的“三险一金“外,又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也就是说,这六个方面支出,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今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按规定标准扣除,这样对大多数人来讲,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又少了一部分。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方式

学院推荐两种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各在职教职工可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采集。

1.“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将于 2018年12月 31日正式发布手机 APP“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只需要下载APP,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当完成“个人所得税”APP 实名注册后,便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电子模板采集

在职教职工据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电子模板)》,填写时可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

选择手机APP方式采集的老师请务必于2019年1月3日下午4:00前完成采集上报;选择电子模板采集的老师请务必于2019年1月3日中午12:00前将电子表发至财务处李明洋、董彬彬邮箱,文件请按照“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方式命名。

三、相关要求

1.纳税人基本信息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工作关系到各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大家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填报。因纳税人迟报、漏报等原因影响个人工资发放及个税扣缴的,相关责任由纳税人本人承担。

2.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应留存好相应的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3.学院作为扣缴义务人将按照各位教职工的申报信息做好对应的扣缴申报工作,纳税年度中间纳税人相关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学院进行相应的信息更新。学院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0493224191F。

4.各位教职工在信息采集过程中若存在疑问,可咨询财务处或拨打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财务处联系人:李明洋、高欣,电话:2348089。




财务处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