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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2019年05月17日 浏览次数 :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6〕34号)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办法,现对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再次进行重申:

1.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学院所属各系(院)、行政处室、校医院等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对外订立的书面合同及协议,严禁以系(院)、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均需按照合同签订工作流完成合同审批流程。

2.合同签订的金额限定:各部门对外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交易外(10000元以下的简单小额项目及用公务卡支付的项目),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对于未经招标确认的付款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合同签订的审批手续,即在合同签订前需提交合同签订的请示,经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签订,5万元以上未经招标的合同还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收款合同、非经济类合同、经招标程序确认的合同按照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权限进行签订(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归口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项目的由孙启友副院长审批,特殊情况进行其他授权的除外)。

4.合同签订的时限

1对于经过学院招标程序确立的合同项目,在中标单位确定后15日内(节假日除外)完成合同的审签用印盖章手续。

2对于未经学院招标程序确立的合同项目,在合同立项审批后15天内完成合同的审签用印盖章手续。

3对于通过急购程序等特殊方式确定的合同项目,如确因时间紧等客观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合同审签用印盖章手续,事后需补签合同的,需填写“合同补签申请表”,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在申请提出后15日内(节假日除外)完成合同的补签手续。

合同应当及时订立,不得事后补签合同,原则上不办理先建设后补合同的程序。

5.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由对方先行盖章签字,特殊情况需要我方先盖章的,应由项目部门督促对方盖章后及时追回合同交合同办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对于盖章后长期未追回合同的,合同办在合同追回前将不予办理该部门其他合同的用印手续。

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淄博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及协议。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