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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情况说明
2021年01月20日 浏览次数 :

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税[2020]51号《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鲁财票[2017]3号《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现将学院开具相关票据情况说明如下: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根据省市财政相关文件要求,自2020年5月起,涉及非税收入相关资金须由缴款人通过省非税收入直缴平台直接缴入国库,不得转入学院银行账户。

对于需要上缴财政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前,开票人需向财务处收费科提供缴款人全称、有效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目前最好QQ邮箱),取得20位缴款码,缴款人持 20 位缴款码以多种渠道缴款(山东政府非税收入通缴平台、银行 柜面、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网银等),缴费成功后由收费科向缴款人邮箱推送电子非税票据(具体见操作说明)。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备注

1

10304275701

高等学校学费

高职学费

2

10304275801

高等学校住宿费

住宿费

3

10304276001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继续教育学院学费及各部门培训费

4

10307060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房租、场地租赁费、技能鉴定费、资源库建设

5

1030802

国内捐赠收入(国库)


二、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如暂收质保金;代收水电费、教材费和其他暂收款(如职工个人补交养老保险费)。科研院所、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均不得使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税务发票:信息技术、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费(横向课题)。

四、如有问题请咨询财务处收费科,电话:2348079。

附件:1.非税票据操作说明

2.《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务处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