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年各项所得12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1 日至3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申报口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按照如下计算口径、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同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如下项目,按照扣除后的余额申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不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十)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不包括保险赔款。
另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不包括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的收入总额中。